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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基金会办理流程 办理全国基金会

发布时间:2024-03-07        浏览次数:1        返回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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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基金会办理流程 办理全国基金会

公益事业发展是一个不断进步的事业,而公益基金会就是公益事业发展中的一支重要力量。公益基金会作为一种公益事业发展组织主体,主要为社会弱势群体服务,是促进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力量。公益基金会以募集社会捐赠资金为主,公益服务为辅,并通过设立公益服务机构或专项基金等方式进行公益服务,从而帮助社会弱势群体实现其在慈善公益事业中的公益目标。目前,我国公益基金会约有两千家左右;根据中国慈善法规定,从事慈善公益活动的组织必须在依法登记后方可开展活动。开展慈善公益活动是基金会设立后的主要职能之一,基金会通过自身发展壮大来实现其社会价值。目前全国已有200多家公益基金会在各级民政部门登记注册,并承担了大量义务及责任。

1、成立登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和《基金会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基金会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向基金会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成立登记。基金会应当自成立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材料报送登记管理机关。基金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基金成立申请之日起30日内予以登记;其他组织应当自收到基金会成立文件之日起10日内到业务主管单位或民政部门提出申请并办理登记手续;逾期不提出申请的。经登记管理机关同意,可以延长登记期限。对基金期限未届满,或者需要延续、变更登记事项之日起未满6个月的,基金会应当向原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基金会注销前应当将申请文件及相关材料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在登记机关规定限期内未申请设立登记或者逾期不申请登记手续且不补办登记手续的,视为同意其注销登记。由登记管理机关注销基金会证书并予以公告。由此可知,成立公益基金会后需要到登记机关申请登记才可以开展相应活动,具体办理程序请咨询相关机构或个人。

2、机构设立

申请设立基金会应当在民政部规定的期限内,向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交基金会设立申请。基金会设立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具有法人资格的组织;(2)符合本法规定的组织形式;(3)有健全的组织机构;(4)有符合本章程规定的管理制度;(5)有开展慈善活动所需的设备、办公场地;(5)有依法建立财务和会计制度等其他应当具备的条件。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基金数额应为人民币200万元以上。

3、业务活动

业务活动是基金会开展公益活动的主要手段,其中包括向社会公开募捐、举办慈善论坛、提供咨询、开展项目管理、举办展览、开展论坛、提供信息技术服务、开展其他形式的公益活动等各种活动。如针对贫困、民族、文化、体育、青少年发展等进行活动。具体包括捐赠资金、物资、资助项目实施等。对于各类具体项目都需要在民政部门登记并得到业务主管部门批准才能开展。业务活动实行登记管理制度。公益基金会应当根据自身特点设立分支机构,或由其派出代表开展公益活动、管理和监督工作。经批准后,可开展业务活动,但应以不少于3个月为期限。基金会开展慈善事业所需资金应当用于支持慈善公益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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